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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宁德霞浦一男子为种柚子私伐山场林木获刑
2016/5/13 15:08:37

    日前,霞浦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,雷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三年。

  经审理查明,2014年12月期间,雷某某为种植柚子,未经林木所有人钟某某同意,擅自雇佣他人砍伐霞浦县某镇某村山场的阔叶树幼林。经福建森生司法鉴定所鉴定,该片山场被砍伐幼树1757株。

  2015年9月某日,雷某某向霞浦县公安局投案,并赔偿钟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。另查明,案发后,经霞浦县林业局调查,霞浦县某镇某村上述被砍伐山场植被已自然复绿。

 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,雷某某故意毁坏他人幼树1757株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应当追究雷某某的刑事责 任。雷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是自首,依法可以减轻处罚;雷某某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,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,可酌情从轻处 罚。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,对雷某某予以减轻处罚,并据以确定减轻处罚的幅度。

  结合本案被砍伐山场现已自然复绿的事实及审前社会调查情况,对雷某某可宣告缓刑。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五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故作出如上判决。